宋律師律師,執(zhí)業(yè)多年,非常熟悉各類型法律及公檢法機關內部的辦案流程,辦理了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債務糾紛等各類法律案件,能限度為當事人提供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更多介紹
經查,2012年4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農某伙同蔣某(另案處理)駕駛一輛摩托車竄到事先已踩點的大新縣城民權路大新酒家一宿舍樓,由被告人農某在宿舍區(qū)大門附近望風接應,由蔣某用液壓鉗剪斷一樓林某家窗戶的防盜網后,從窗戶爬入房間,盜走林某放在房間里的200多元人民幣。同年5月15日20時許,被告人農某又伙同蔣某駕駛一輛摩托車竄到大新縣城養(yǎng)利路氣象局伺機盜竊,由被告人農某在氣象局門口附近望風接應,蔣某走進職工宿舍樓一樓二單元李某家后面,用液壓鉗剪斷李某家陽臺的防盜網后,從陽臺爬入屋內,盜取李某放在客廳電視柜子上的一臺聯想牌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3580元)。當蔣某攜帶筆記本電腦正準逃離現場時,聽到有人開門的聲音,蔣某即將筆記本電腦丟棄在陽臺的防盜網上,急忙從陽臺的防盜網缺口處逃出,并與被告人農某會合后駕駛摩托車逃跑。當晚,公安機關在勘察現場時,發(fā)現掉落在陽臺外面的筆記本電腦,并退還失主蔣某。另查明,被告人農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3780元,數額較大,行為構成盜竊罪。在盜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農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農某歸案后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農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法院考慮以上量刑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以上信息由泰州拓銳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整理編輯,了解更多不銹鋼精密鑄造,不銹鋼澆鑄件,不銹鋼加工件信息請訪問http://www.yzqlhzp.com